4月25日,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本实施细则并印发,其中: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
第二章第六条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使用】第十八条 :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保函的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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