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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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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陕西出台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推进建筑业转型

    日前,由陕西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监会陕西监管局、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5部门联合制定的《陕西省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并于9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办法》从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三个方面明确了工程建设担保的原则、方式和监管主体。
    《办法》明确,业主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其所提供支付担保的种类和额度,同时要注明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种类和额度。实施工程建设担保的主体,可以是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也可以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其它企业法人。
    关于投标人投标担保,《办法》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投标担保可采用担保人出具的投标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也可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担保的有效期限为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的30天至180天,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7日内,应全部退回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关于承包商履约担保,《办法》规定,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人担保书等方式,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方式,一般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采用承包商同业担保时,担保人不得为资质等级或注册资金高于自己的其它施工企业提供担保。同一担保期内,两家施工企业不得互相担保或多家企业交叉连环担保。
    关于业主支付担保,《办法》规定,业主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人担保书等方式,担保额度应与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相等。也可以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