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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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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住建厅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4月15日,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第二条指明:

一)担保方式

建设单位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保证支付工程款担保,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工程款支付担保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出具。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施工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二)担保机构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包括银行储蓄所、分理处。专业担保公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且已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应当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承担工程风险预控和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的责任;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单笔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