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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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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行业提高“门槛”

今年3月,银监会、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束了以往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监管的“野外生存”状态。昨天,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即将出台的《浙江省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规定,今后申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除要取得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外,还要实行分级审批,并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有10多家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增资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我市近年来着力建设企业信用贷款担保体系,融资性担保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

到2010年6月底,我市列入统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达62家,担保机构注册资金总量为25.5亿元,实到资金23.9亿元,注册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有37家,超过5000万元的有22家,超过1亿元的有4家,但注册资金不足2000万元的也有16家。

据介绍,到今年6月底,我市62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保余额64亿元,年累计担保额51亿元,在保余额、年累计担保额同比分别增长52%和87%。

而即将出台的《实施意见》规定:“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这标志着我市将有10多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增加注册资本。

通过审批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及个体私营业主融资难问题,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担保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数量多、规模小、经营范围杂等。市经贸委有关负责人透露,由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无前置性审批,造成其在数量上盲目发展。

据介绍,以往担保机构的设立只要符合《公司法》,就可到当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导致出现了“一多三少”的怪象,即担保机构多、注册资金少、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少、担保总额少。

而即将出台的《实施意见》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将实行分级审批。据了解,注册资本在一定规模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批。注册资本在一定规模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施意见》审批。

市经贸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后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为融资性担保公司 构筑“防火墙”

市经贸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融资性担保具有信用放大功能,如果监管不到位,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实行较以往更加严格的准入和监管,构筑一道安全的“防火墙”。

即将出台的《实施意见》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年底报告制度。据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化监管,由各地对当地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此外,即将出台的《实施意见》还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及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而且这“两金”累计必须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凡是因未达标而拿不到经营许可证的,将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